(2016)豫06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文朵与河南省傲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傲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刘文朵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傲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朵,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兵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录,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傲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情况下张贴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傲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骆慧杰审判员 运文静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