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216号之一原告: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圩朝霞路。法定代表人:钮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拉嘎尔高勒镇巴拉格尔街。法定代表人:金玉军。原告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无锡灵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