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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子敬与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敬,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898号原告杨子敬,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广水市。被告李荣,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敬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子敬以原、被告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子敬负担。审判员  付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谈华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