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紫金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紫金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330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紫金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曲建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紫金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紫金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