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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珊珊、吴立群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莉霞,唐珊珊,吴立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25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张莉霞,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唐珊珊,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吴立群,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人张莉霞因与唐珊珊、吴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仲裁委)西仲裁字(2015)第11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珊珊向西安仲裁委申请称,唐珊珊与吴立群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唐珊珊向吴立群提供借款50万元整,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6‰,如吴立群不能按照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向唐珊珊支付相当于总借款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唐珊珊于2014年11月25日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合同到期后,吴立群仅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8000元,故申请裁决吴立群、张莉霞立即向唐珊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由其承担仲裁费用。西安仲裁委于2016年3月3日作出裁决:一、吴立群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珊珊支付欠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张莉霞对裁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仲裁费16731元、公告费800元唐珊珊已预交,由吴立群承担。仲裁裁决作出后,张莉霞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称,1、张莉霞与唐珊珊之间并无仲裁协议;2、唐珊珊隐瞒了张莉霞和吴立群离婚的证据,且仲裁委采信证据错误。涉案借款到期后,唐珊珊曾至张莉霞家中,张莉霞当时就表示对借款不知情,并告知已与吴立群离婚。仲裁时,唐珊珊在明知吴立群与张莉霞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仲裁委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贸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3、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公告送达的程序,仲裁委不能发布公告,直接予以裁决。综上,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西仲裁字(2015)第117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唐珊珊答辩称,借款合同签订时,张莉霞、吴立群并未离婚,离婚时间晚于借款时间,且唐珊珊并不知道对方离婚的事实。借款时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张莉霞已签字并摁手印。被申请人吴立群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唐珊珊与张莉霞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唐珊珊也不知道吴立群与张莉霞离婚的事实。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2日,唐珊珊向西安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7月24日,西安仲裁委分别向张莉霞、吴立群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文书,收件人地址均为灞桥区国棉四厂幸福区平方107号。2015年8月12日,西安仲裁委再次向张莉霞、吴立群邮寄送达上述文书,收件人地址分别为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超英长乐家园3号楼17层6号、西安市碑林区超英长乐家园3号楼17层6号。2015年9月19日,西安仲裁委在西部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吴立群、张莉霞公告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公告同时还确定了开庭时间和地点。仲裁庭审中,张莉霞、吴立群未到庭,唐珊珊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三组证据:借款合同及银行客户回单,吴立群、张莉霞身份证明及结婚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本案审理中,张莉霞提交了2014年12月2日其与吴立群的离婚证。唐珊珊提交了2012年11月24日张莉霞、吴立群与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及2014年11月24日唐珊珊与张莉霞、吴立群签订的《房产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其中《反担保抵押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了仲裁条款,《房产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并未约定仲裁条款。2016年10月21日,西安仲裁委向本院发函,同意本院将西仲裁字(2015)第1175号仲裁裁决交由西安仲裁委重裁。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4日唐珊珊与张莉霞、吴立群签订了《房产转让及回购协议书》是本案当事人约定其权利义务的证据。在仲裁中,唐珊珊未向西安仲裁委提交该证据,而该证据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可由西安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经本院书面联系,西安仲裁委亦同意重新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撤销程序。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张莉霞已预交,由申请人张莉霞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