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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782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诉被告蒋赛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蒋赛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782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驻地: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正亚,男,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爱坤,男,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赛林,女。本院2016年9月13日受理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诉被告蒋赛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蒋赛林已主动腾退了其向申请人租赁的房屋,并补交齐了欠缴的房租水电等费用。现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撤回对被告蒋赛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负担。审 判 员  王怀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文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