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61号罪犯周凯,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1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4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周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周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