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与李晓敏、佛山市南海运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南海运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昶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李观景,王炳韬,李水生,郭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敏,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庆忠,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运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水生。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昶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观景。原审被告:李观景,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王炳韬,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李水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郭少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李晓敏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运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昶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李观景、王炳韬、李水生、郭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晓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