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井祥与张玉新、张春田、张春林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井祥,张玉新,张春田,张春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井祥。委托代理人孙家荣、王玉海,辽宁省彰武县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林。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井祥诉被上诉人张玉新、张春田、张春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井祥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井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井祥撤回上诉。审判长 李殿忠审判员 刘书宝审判员 赵荣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