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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沂源县鲁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鲁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170号原告山东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学校北临50米,法定代表人:葛庆娟,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志斌,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公献,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县鲁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杨玉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鲁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鸿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