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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3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渝015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曹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曹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建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