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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余志刚与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刚,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刚,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兰波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志刚与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租金。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