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19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中山市伟隆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英,中山市伟隆制衣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9773号原告:杨小英,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台路*号*幢。投资人:李文安,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告杨小英诉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以下简称伟隆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英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被告伟隆制衣厂,任职跟单。被告从2016年1月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经多次追讨,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2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3、4月工资差额合计5200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不予受理通知书;2.欠条。被告伟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0日,被告伟隆制衣厂出具欠条,内容为:“本厂欠杨小英2016年工资,每月¥1300,1月至4月共¥5200。”借款人落款处签投资人李文安名并捺印,加盖伟隆制衣厂公章。2016年9月5日,杨小英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6]16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杨小英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杨小英以伟隆制衣厂拖欠工资为由,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杨小英起诉要求被告伟隆制衣厂支付尚欠劳动报酬5200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而被告伟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据能证实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被告伟隆制衣厂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应立即支付尚欠劳动报酬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小英支付2016年1月至4月工资差额5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小英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小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志伟杨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