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苏奕冰、廖昌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苏奕冰,廖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782215-0。代表人陈克勤,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曼萍,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奕冰,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廖昌兰,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奕冰、廖昌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奕冰、廖昌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33606.7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奕冰、廖昌兰名下所属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一期(阳光都汇)房产,现上述房产暂难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