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周与姬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周,姬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160号原告:张玉周,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姬宏,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102、301室。主要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玉周诉被告姬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玉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张玉周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