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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吕晓峰与应武强、应干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峰,应武强,应干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应武强,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应干和,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晓峰与应武强、应干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2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