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培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培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绿创地产有限公司,翁亮,杨彤,姚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培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翁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绿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星子县南康镇。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翁亮,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彤,男,汉族,1979年8月3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姚小华,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生,住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培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绿创地产有限公司、翁亮、杨彤、姚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昌培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绿创地产有限公司、翁亮、杨彤、姚小华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培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翁亮、杨彤、姚小华银行存款27714138.49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