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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纯全与重庆市上泽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全,重庆市上泽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167号原告:张纯全,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特别授权),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上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陈家场社区101号。法定代表人:米国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船(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全诉被告重庆市上泽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全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纯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纯全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