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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唐加欣与李桂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欣,李桂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民初609号原告:唐加欣,住靖宇县。被告:李桂华,其他不详原告唐加欣诉被告李桂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加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加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唐加欣与李桂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事实与理由:2006年2月7日,唐加欣与李桂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李桂华将其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靖宇镇府东胡同的一栋面积为86.24平方米的房屋以6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唐加欣,合同签订当日,李桂华将房屋交付给唐加欣,并为唐加欣出具收款收据,唐加欣接收房屋居住至今,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李桂华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李桂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唐加欣诉称相符,并由唐加欣出具的买卖协议、房产执照、收据、证明及孙学海的证言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唐加欣与李桂华于2006年2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唐加欣与李桂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由唐加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诗涵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明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