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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670号原告:谢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谢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谢某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裘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