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670号原告:谢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谢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谢某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裘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