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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53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