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53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