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孟士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孟士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598号原告:李明,退休工人。被告:孟士英,农民。原告李明与被告孟士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同意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