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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孟士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孟士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598号原告:李明,退休工人。被告:孟士英,农民。原告李明与被告孟士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同意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