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孙玉美、周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孙玉美,周仕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白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斌。被告:孙玉美,住普兰店市。被告:周仕海,住普兰店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孙玉美、周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