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俊成与胡晓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成,胡晓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王俊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胡晓玲,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成与被告胡晓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俊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