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7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文富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7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富,男,1967年5月27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五印乡。2016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被告人李文富在巍山县五印乡扎村附近向一名陌生男子购得一支火药枪。2013年6月,被告人李文富在巍山县大仓镇大仓街一五金店内购买射钉座一个、枪管一支、射钉弹十盒,并请人焊接、组装为射钉枪一支。后被告人李文富将火药枪、射钉枪、射钉弹一并藏匿于扎村附近的矿洞及树丛中。2016年6月8日,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扎村矿洞内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疑似射钉枪1支;在树丛中查获射钉弹1470枚、锡制弹头70枚。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火药枪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查获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富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配备、配置枪支资格,擅自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1支、射钉枪1支、锡制弹头70颗、射钉弹1470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