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江与被上诉人陈春及原审被告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江,陈春,刘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3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江,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女,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审被告:刘晓英,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马江因与被上诉人陈春及原审被告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江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上诉人马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红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