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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郑二乾与朱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乾,朱某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3538号原告:郑某乾,女,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2919510703XXXX。被告:朱某康,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原告郑某乾诉被告朱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处分其诉讼权利,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w2dfhqvdzklbp2r0uu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陈 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肇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王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印制(共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