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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玉、方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290号之一申请人:陈玉,女,汉族,1997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方超,男,汉族,1991年6月2日。住山东省青岛市。申请人陈玉与被申请人方超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陈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万元。现双方和解。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