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城与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申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申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武城,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国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申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吴成月,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申港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申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99.92元(其中本金16000元,利息925.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0元,执行费1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