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艳东与丁显彦、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东,丁显彦,刘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123号原告:李艳东,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显彦。被告:刘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东与被告丁显彦、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东撤回对被告刘桂荣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人民陪审员 林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