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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艳东与丁显彦、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东,丁显彦,刘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123号原告:李艳东,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显彦。被告:刘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东与被告丁显彦、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东撤回对被告刘桂荣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人民陪审员  林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