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黑0306刑初9号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6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60岁。因本案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该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看守所。辩护人张兆芹,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某受贿、贪污一案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22日,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7月6日,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并于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6日恢复法庭审理。同年8月30日,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了被告人曹某某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张兆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1、2003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购得楼房一处,谷晓猛得知后,于2004年帮其装修房屋花费人民币5万元。2、2008年,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并送其一套价值184万元的房产一处。3、2009年春节期间,孟某某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后曹某某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05万元的奥迪车送给孟某某,实际受贿24.95万元。4、2010年,叶某某分两次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5、2010年,高某某、王某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6、2010年3、4月份,李某某先后送给曹某某价值人民币3.32万元的手表一块和5万元现金。被告人曹某某共受贿人民币312.27万元。二、贪污罪2006年初,时任密山市驻哈办事处主任候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某某,看中密山市连珠山镇向东化工厂留守处一块土地欲购买,找到时任密山市商务局局长的贺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经运作,三人以220万元价格与土地所有方达成购买协议。候某某提议以哈尔滨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在密山市投资的名义成立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密山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即土地出让金返投企业,曹某某、贺某某同意。贺某某找到时任密山市市委书记的赵某某1让其参与购买土地,赵某某1没有应允,但让其妹夫吴某某参与投资。后曹某某、候某某、贺某某、吴某某每人出资8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及成立密山市华联木业公司费用。经过候某某事前于市长王某某1的沟通,2006年6月18日,贺某某打报告申请将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2006年底,曹某某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数额,密山市财政局扣除省里留款后,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254万余元返投给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被该公司用于购买土地和公司经营。2011年,曹某某、候某某、贺某某、吴某某四人将密山市华联木业厂房及土地以1200万元的价格卖出,实际得款1100万元,被四人均分,每人275万元,候某某占用了曹某某的150万元。2007年10月,经候某某提议和经办,密山市华联木业公司采取虚假方式骗取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前期资金”300万元,除100万元被候某某送礼,其余2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案发后已收缴曹某某受贿款275万元,依法扣押曹某某用受贿款购买的车辆一台;扣押曹某某银行存款118万余元。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丹东市将曹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任职证明、合同及付款凭证、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2.2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假招商引资项目,套取密山市政府返投的土地出让金25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曹某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曹某某一人触犯两个罪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的事实存在;2、对于古某某为被告人装修的5万元以及孙某某给付的三亚房屋不应认定受贿数额,且古某某案件已超诉讼时效;3、被告人受贿有自首、退赃情节,应给予从轻处罚;4、对于贪污事实,从危害性上讲,被告人不同于没有经营没有投入的单纯性贪污,在量刑时经加以区分,从轻认定;5、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事实时是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请法院从轻处罚。一、受贿罪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自2001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包括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各项工作。曹某某负责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被告人曹某某任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1、2008年,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为感谢曹某某给其公司密山市档壁镇、知一镇等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孙某某为能得到其他工程并顺利及时得到工程款,于2011年送其一套价值162.70万元的房产一处。2、2008年中秋节期间,孟某某为得到密山市土地整理项目,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后曹某某将其自用的一辆价值5.05万元的奥迪车送给孟某某,实际受贿24.95万元。2010年4月通过曹某某的运作,孟某某借用黑龙江顺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得到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第六标段。3、2009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帮助黑龙江沃泰地理信息工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取得密山市城镇土地调查项目,为感谢曹某某,2010年春天,该公司经理叶某某分两次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4、2010年春节,高某某、王某为得到密山市土地整理项目,通过曲世祥向被告人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2010年5月份,经曹某某的运作,高某某、王某以方正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了密山市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第一标段。5、2010年3、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荐李某某接替其为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先后送给其价值人民币3.32万元的手表一块和5万元现金。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共收受贿赂款285.97万元。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在丹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讯问时,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收缴赃款50万元,2015年9月7日收缴赃款184万元,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收缴赃款41万元,2015年11月16日收缴赃款39.37万元,共计收缴受贿款人民币314.37万元,扣押曹某某所有的斯巴鲁傲虎车一辆,车辆购置价为32.4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指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检会指(2015)37号通知证实,曹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指定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2、任职证明证实,曹某某于2001年12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任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处级。3、国信中(2007)(19)044号中标通知书及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合同证实,2007年11月26日,黑龙江世亨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黑龙江密山市档壁镇、知一镇等土地整理项目,中标金额481万余元。4、中标通知书(黑崇仁招字2009-07-15)及密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合同证实,黑龙江沃泰地理信息工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了密山市城镇土地调查项目,中标价379万余元。5、中标通知书(黑崇仁招字2010-03-08)及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方正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了密山市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第一标段,中标价288万余元,开工日期2010年5月18日。6、中标通知书(黑崇仁招字2010-03-08)及密山市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黑龙江顺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密山市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第六标段,合同价格为304万元。7、证人高某某、王某证言证实,高某某、王某要从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获得土地整理项目,就找到曲世祥,让他帮忙送给曹某某30万元,大约2010年1月份,二人将30万元给曲世祥,由曲世祥转交给曹某某,几个月后,二人中标了密山市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8、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中秋节的时候,孟某某想要获得工程,送给曹某某30万元现金,2009年末,曹某某告诉孟某某,二人班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第六标段给他了,让他准备投标,之后其借用黑龙江顺成公司中标该工程。过了十来天后,曹某某说孟某某给的钱太多了,让他过去取一辆车,孟某某去取回了一辆奥迪车,当时车主姓赵。9、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叶某某经营的沃泰公司中标了城镇地籍调查工程,2010年春天,为感谢曹某某,送给曹某某30万元现金。1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孙某某在网上看到密山市有土地整理的项目,但对密山市不熟,就通过王成立联系,认识了曹某某,后孙某某到密山市与曹某某见面并告诉其要干密山市的土地整理项目,并承诺事后不会忘记曹某某,孙某某中标后,先后向曹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另外,孙某某送给曹某某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金茂海景花园小区一处楼房。11、证人古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其为了跟曹某某搞好关系,以后能从国土局多拿点活,主动找曹某某说要帮他装修房子,装修房子花了5万元。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曾是密山市国土局副局长,因为曹某某向省国土资源厅举荐李某某,为了感谢曹某某,其先后送给曹某某3.32元手表一块和5万元现金。1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其收受孙某某、叶某某、高某某、王某、孟某某、李某某等人贿赂的事实。14、鸡价鉴字(2015)第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曹某某涉案轿车奥迪100价格为人民币5.05万元。15、鸡价鉴字(2015)第2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曹某某涉案手表价格人民币3.32万元。16、海南三合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证实,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海韵路的金茂海景花园2栋B903房价格为162.696万元人民币。17、黑龙江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证实,案发后已收缴曹某某受贿款314.37万元,扣押曹某某用受贿款购买车辆一台。1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傲虎越野车价税合计32.48万元。19、丹东市公安局合作区分局刑侦大队抓捕经过、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说明证实,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在丹东市被抓获,讯问时,其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二、贪污罪的事实和证据2006年初,时任密山市驻哈办事处主任的候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看中密山市连珠山镇向东化工厂留守处一块土地欲购买,遂找到时任密山市商务局局长的贺某某共同商议购买此地。在准备购买土地的过程中,三人商议该土地用途时,候某某提议以哈尔滨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在密山市投资的名义成立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密山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即土地出让金返投企业,曹某某、贺某某同意。贺某某找到时任密山市市委书记的赵某某1让其参与购买土地,赵某某1没有应允,但让其妹夫吴某某参与投资。候某某事前与时任密山市市长王某某1沟通,说其把哈尔滨华联木业请来投资了,投资额2000万,之后候某某让贺某某给市长打报告请求返投土地出让金。2006年6月18日贺某某以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拟了《关于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返投的请示》,内容为哈尔滨华联木业有限公司来密山组建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拟投入资金一期为二千万,公司已经注册完毕,欲购买连珠山镇向东化工厂土地,土地出让金为261.3606万,由于资金运转困难,申请市政府予以把土地出让金先征后退。王某某1签字同意。由于当时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并未成立,贺某某找人刻了公司印章。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作为商务局的招商任务数,商务局是其责任单位。2006年9月末,由于注册公司需要场地证明,当时四人还未购买土地,贺某某和曹某某于2006年10月1日以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名义,同向东化工厂留守处签订了一份假的租赁协议,约定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向东化工厂留守处土地,年租金为八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10日,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为了不暴露身份,公司法人由吴某某担任,股东分别为王宝庆(贺某某亲属)、侯震(候某某儿子)、远站新(曹某某亲属),认缴出资额为每人2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万元。2006年10月末,曹某某、候某某、贺某某、吴某某每人出资60万元,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06年11月1日、2日、3日,密山市政府先后三次返给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共254.6万元。曹某某、候某某、贺某某、吴某某用该资金购买向东化工厂土地花费220万元,剩余的钱投入到公司经营。2006年11月6日,向东化工厂留守处与哈尔滨华联木业销售有限公司(印章为密山市华联木业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土地及附属房屋以220万元价格转让给哈尔滨市华联木业销售有限公司。同年11月30日,向东化工厂留守处向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转让土地,同年11月31日,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准予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2006年12月3日,黑龙江省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密山市连珠山镇、面积为42846.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为261.3606万元。姜某某1注册成立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华联木业销售部,该企业于2006年11月9日注销。2006年时,候某某没有同姜某某1谈过让其在密山市投资成立华联木业有限公司的事。2010年,曹某某、候某某、贺某某、吴某某四人将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以1200万元的价格卖给泰利来建筑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得款1100万元,被四人均分并据为己有,每人275万元。案发后,扣押曹某某银行存款118.18万余元。关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套取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前期资金”300万元的事实,因公诉人并未对该事实作为犯罪数额共同认定,且公诉人当庭提出该事实构成犯罪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仅作为收缴违法所得的依据,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指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密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2、密山市政府密政发(2003)29号《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优惠政策的决定》证实,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票据证实,密山市华联木业公司购买密山市连珠山镇的土地一宗及缴纳土地出让金261万余元。4、返投资金请示及拨款凭据证实,密山市华联公司以虚构招商外资企业名义申请密山市政府返还购买土地的出让金并得到批准,及政府返投资金254万余元。5、企业档案证实,2006年10月10日吴某某、王宝庆、侯震、远站新四人共计出资80万元成立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并非招商引资企业。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万元。7、丢失证明证实,密山市华联公司成立于2006年,密山市对该公司申报招商引资认定的相关材料已经丢失。8、土地转让申请及批复证实,密山市向东化工厂留守处于2006年提出土地转让给密山市华联公司申请并得到批准,同时密山市华联公司用地申请也得到密山市政府批准。6、银行凭证证实,密山市向东化工厂留守处于2006年11月7日收到密山华联公司购买土地款220万元。10、租赁协议及购买合同证实,密山华联公司与向东化工厂留守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在2006年11月正式以220万元价格购买了向东化工厂留守处的土地。11、协议书证实,2010年6月17日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将公司土地和厂房以1200万元价格卖给密山市泰利来建筑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2、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5、6月份一天上午,曹某某、候某某他俩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连珠山镇看一块地,向东化工厂留守处的一块地准备出售,要买下来,肯定能升值,贺某某说让老赵参与(赵某某1),并且老赵有经济头脑,他俩同意,赵某某1说不参与。后来曹某某告诉贺某某这地不会超过250万,赵某某1说让其妹夫合伙干。后来贺某某和曹某某按候某某提出的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办个企业,贺某某提出进口俄罗斯木材办个木材加工厂,名字是候某某起的,他说他的一个哈尔滨朋友是华联木业的老总,可以挂靠,就叫华联木业。在工商部门注册时,土地还没买,就先跟向东化工厂留守处的签了份租赁合同,暂时把执照批下来。这期间4人又多次商量土地用途。这时候某某提出,国家对招商引资方面有优惠政策,可以利用。主要是在土地出让金方面,根据密山市政府的规定,招商引资达到一定规模,可以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当时4人都同意,随后候某某跟市长王某某1汇报,说把哈尔滨华联木业请来投资了,投资金额1600万元,王某某1听了很高兴,说这事可以让商务局具体负责,做好服务。回来后候某某让贺某某拟一份报告给王某某1,王某某1当时就批了。后来几人又先后办理了土地出让金缴纳和返还、购买土地等工作。四人每人投资80万元,购买土地用60万元,注册时提供验资时每人出20万元,以后有利润了4人平分。密山市华联木业实际上跟哈尔滨华联木业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想利用哈尔滨华联木业的名义,向市里申报招商引资项目。13、证人候某某证言证实:候某某1998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份任密山市驻哈尔滨办事处主任,负责密山市的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及密山市政府对省政府的工作协调。2006年初,其和曹某某说,现在地便宜买点地。曹某某说现在密山市里没有。有一次,其和曹某某去找哪有地,到密山市连珠山镇时,看到第二燃料站旁边有块空地,就和曹某某说这块地挺好。曹某某说,这块地不是密山的,是一个留守处的,不归密山管。候某某说,那就和他们联系联系。后来曹某某联系的,告诉得200多万,候某某就找到贺某某,把事情和他说了,他也同意一起买。后来有一天三人向赵某某1提出来让他一起合伙买地,赵某某1当时说,你们几个干吧。隔了一段时间候某某、贺某某、曹某某在向东留守处火炬场院里看地时,候某某提出买向东留守处土地,得成立公司才能享受密山招商引资土地返投优惠政策,用于企业的生产建设,建议用华联木业有限公司的名字,这样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返投政策,其他人都同意。工商注册都是几人每人提供一个亲属的身份证注册的。候某某又跟贺某某说以密山商务局名义招商,贺某某同意,候某某将同王某某1汇报哈尔滨华联木业在密山投资的情况告诉贺某某,让贺某某按照此内容打报告向王某某1市长申请土地出让金返投。2010年4月份时,不是曹某某联系就是贺某某联系卖给密山市水泥制品厂董某某1。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卖了1200万元钱,但是他们有100万没给,卖地的钱是四个人平分,其中1000万元卖地款打到候某某开的哈尔滨市正开印刷有限公司账户,其又按照曹某某、贺某某、赵某某1提供的银行卡,将钱平均给他们转账过去了。14、证人赵某某1证实,其让吴某某入股与贺某某、曹某某等人购买土地的情况。1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曾经营过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是其大舅哥赵某某1介绍的,其个人投资60万元,后来又追加了20万元,但是其除了投资别的事情都没参与,后赵某某1陆续总共给其拿回来215万元。16、证人王某某1证言证实:2006年6月,候某某向其汇报说,哈尔滨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准备在密山市投资2000万元建大型木业加工企业,从俄罗斯进口木材拉动密山市外贸发展。之后当时商务局局长贺某某,拿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返投的请示,找其汇报说哈尔滨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在密山市成立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属于密山市商务局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且该公司在密山投资2000万元符合密山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贺某某作为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来找其签字。当时王某某1签字同意返投土地出让金260余万元(先征后返)。按有关文件规定,主管单位为招商引资企业代办、领办。该公司只能通过其主管单位找市长签批。也就是必须由主管单位商务局来审批。密山市华联木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返投的请示找王某某1签批,其不会给予办理。因为不知道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只能是其主管单位汇报后才能给予签批。17、证人姜某某1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左右时认识了候某某,当时其成立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华联木业销售部,该企业于2006年年末注销。2009年初又成立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华荣木业加工厂,2011年又注册成立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华联木制品经销部,以上几家企业实际经营者都是姜某某1。2006年时,候某某没有同其谈过让其在密山市投资成立华联木业有限公司的事。18、证人远某某证言证实,其不是华联木业的股东,具体怎么回事他也不清楚。19、证人李某某2证言证实,曹某某是李某某2大姨夫,曹旭山是曹某某的儿子,曹旭山曾向其借过身份证。20、证人候某某言证实,候某某是其父亲,其对身为密山市华联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不清楚怎么回事,其父亲用过其身份证,但不知道干什么。21、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说明证实,贺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的证人王宝庆无法找到。22、证人董某某1证言证实,其购买密山市华联木业公司土地和厂房的事实。2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2月至2006年7月任向东化工厂留守处主任。2006年5、6月份左右一天上午,办公室来了三个人,说是密山市土地局局长曹某某、招商局局长贺某某、密山市政府驻哈办公室主任姓侯(名字没记住),贺某某说他们三人代表密山市政府来谈准备购买火炬厂土地,当时黄说没有权利决定,得去向东化工厂总厂谈,曹某某说其同总厂的领导不熟悉,你同厂领导打个招呼,说密山市政府准备购买向东化工厂火炬厂土地,问问领导是否卖,之后黄同副总经理金星达汇报了此事,金星达说同董事长(金学宣)汇报此事。之后金学宣问密山市政府要买的是哪块地,黄陪着金学宣到向东化工厂火炬厂位置,董事长说等回去再说。之后曹某某和贺某某二人又找了三次,他们让黄联系总厂。之后曹某某和贺某某着急用场地,并说让黄同总部联系,只要不高于250万元这块地他们一定买,当时黄同意他们进院收拾场地。2006年11月份左右,总厂金星达副总经理打电话说,地方买地准备出多少钱,总厂这边准备上董事会研究。经黄协调双方同意220万元购买向东化工厂火炬厂土地。之后双方签订了合同。2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曹某某系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6年春天时,其和候某某去密山市连珠山镇路过一块土地,二人都看好这块地,离道边也近,还有铁路专用线,候某某说这块地挺好的,研究研究买下来,现在地价挺好,还能涨价。回去曹某某查是向东化工厂的土地,在这还有个留守处。之后,曹和候某某找到贺某某,把这事和贺某某说了,贺某某说先看看再说,看地后贺某某说这块地不错,正好其商务局还有招商引资的任务,可以干个木材加工厂。候某某说,要干木材加工厂,他认识哈尔滨华联木业老总,可以挂靠哈尔滨华联木业,成立子公司密山华联木业有限公司,还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先交后返。2006年6月,几人决定先去向东留守处问一下这块地是否卖,曹某某和贺某某、候某某找到向东留守处负责人姓黄,黄说得200多万元。隔了一段时间,贺某某说他和赵某某1说了这事,贺某某说赵某某1不干,他又找个人和三个人(三个人指曹某某、贺某某、候某某)合伙干。曹某某和候某某当时表示同意。之后开始交钱,共交了两次钱,第一笔是60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来用返投的土地出让金买地。之后到工商部门注册,吴某某是法人代表、股东是曹某某的二连桥远战新、候某某的儿子、贺某某的亲属注册的。贺某某是商务局局长,对政策比较熟悉,由他操作有便利条件。哈尔滨华联木业从来没有来过,也没有和他们商谈过挂靠的事情。25、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扣押属曹某某所有的存款118.18万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互相配合,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25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有受贿罪事实时,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曹某某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贪污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他共犯人正在审理中),曹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曹某某已全部退还受贿和贪污款项,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古某某为被告人装修的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古某某为曹某某装修房屋时间为200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曹某某虽多次收受贿赂,但第一次受贿与其后受贿行为时间跨度5年以上,且行贿人并非同一人,即曹某某的数次受贿行为没有连续状态,因此,曹某某的行为不是连续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该5万元不计入犯罪总额。关于辩护人提出孙某某给付的房产不构成受贿的意见,本院认为,曹某某在担任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房产,且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虽其后不久,曹某某即退休,并未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但受贿不以请托人实际获得利益为标准,故该房产价值应当计入曹某某的犯罪数额中,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其他辩护意见,因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桂萍人民陪审员 程漠山人民陪审员 雷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伟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