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某培训学院、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某、赵某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渭南市某培训学院,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03-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渭南市某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2015)渭临证经字第2315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渭临证执字第0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所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因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执1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某培训学院、任某某、赵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