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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潘广银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广银,开江县泰和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广银,男,汉族,1948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江县泰和煤矿,地址开江县。负责人:吴刚,执行事务合伙人。再审申请人潘广银因与被申请人开江县泰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525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广银申请再审称:开江县泰和煤矿的前身即是开江县土墙堡四井煤矿、开江县土墙堡煤业有限公司,潘广银在该矿工作十余年,且有工作牌、证人证言等证实已建立劳动关系。原判驳回其申请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广银以与开江县泰和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潘广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潘广银并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判驳回起诉正确。潘广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广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敬建华审 判 员  黄天昆代理审判员  高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如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