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73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6534X8,住所地漳平市和平南路81号。
负责人:王开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漳平市,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员工。
被告:卢庆传,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漳平市。
被告:曾蕉贞,女,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漳平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黄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庄金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喜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