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1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201号申请人赵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赵某1,男,陕西省永寿县。申请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陕04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堃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秦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