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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利与康金石、何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康金石,何晓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金石,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晓欣,男,回族,1963年6月3日生,住长春市,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上诉人刘利因与被上诉人康金石、被上诉人何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上诉人刘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