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5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张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