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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邱声留与黎发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声留,黎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邱声留。被执行人黎发行。申请执行人邱声留与被执行人黎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钟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黎发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122执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