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桂诉被告赵京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桂,赵京智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815号原告:张德桂,男,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赵京智,男,约32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