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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与被执行人王文霞、马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王文霞,马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蒙古族,个体业主,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文霞,女,回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马岩,男,回族,公司员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与被执行人王文霞、马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岩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