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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张家港市新宇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张家港市新宇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17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宇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卫兵,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宇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宇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其资产被多轮抵押、查封,以整体处置统一分配为宜,暂无法清偿个案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宇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家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