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淑琴诉被告贺志宏、白水县仓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淑琴,贺志宏,白水县仓颉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112号原告南淑琴,女。被告贺志宏,男。被告白水县仓颉中学。法定代表人赵高栓,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石俊斌,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淑琴与被告贺志宏、白水县仓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中,被告贺志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嫌到原告南淑琴与被告贺志宏之间的此笔借款资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原告南淑琴与被告贺志宏之间的此笔借款资金已被白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贺志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及,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淑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南淑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