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97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吴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吴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洁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欣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