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经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王经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13号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铁道东。法定代表人:麻光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经文,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经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经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