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经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王经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13号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铁道东。法定代表人:麻光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经文,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经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经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