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刑初171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重,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200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重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初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郑重在遂平县建设西路新兴旅社住宿期间,到旅社老板魏连钟的卧室内,将魏连钟放在床上棉袄兜内的140多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2、2016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郑重在西平县城公交路百顺酒店门口,碰见喝醉酒的被害人吴某3,趁吴某3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右侧内兜里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余元、农村信用社金燕卡及照片等物品。现被盗金燕卡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3、2016年3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重到遂平县灈阳办事处门口,主动与该单位门卫杜双印搭讪,后趁机将杜双印上衣左兜里的5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追回并退还失主。4、2016年4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郑重在遂平县城文化路与国槐路交叉口西遇见被害人魏某,郑重主动上前与魏某搭讪,后趁机将魏某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800元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现赃款已追回并退还失主。5、2016年4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重到上蔡县黄埠镇黄埠街,将被害人刘某右后裤兜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魏连钟、吴某3、杜双印、魏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吴某1、吴某2、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遂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西平县公安局、遂平县公安局、上蔡县公安局、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老年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36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郑重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郑重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郑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重退赔被害人刘福唐人民币2200元、吴新芳人民币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