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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国晶科技公司与马鸿宇公司劳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川马鸿宇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2068号原告: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兴惠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5WTN98X。法定代表人余海琴,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银川马鸿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泰隆大厦9-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103200032737。法定代表人马润军,银川马鸿宇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马鸿宇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夏国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