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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全义与刘洪涛、王月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义,刘洪涛,王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全义,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刘洪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月青,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张全义与被执行人刘洪涛、王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全义依据(2015)年宁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义与被执行人刘洪涛、王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刘洪涛、王月青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洪涛、王月青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全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洪涛、王月青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