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某甲、申某等与罗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申某,罗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679号原告罗某甲,男,汉族。原告申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军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申某与被告罗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申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甲、申某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