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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芬与被告郑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芬,郑惠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8264号原告李铁芬,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身份证号:。被告郑惠宇,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身份证号:。原告李铁芬与被告郑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铁芬及被告郑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铁芬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定金元,中介元,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到房产局配合原告更名过户手续,但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不予退还,并且将自己交给信息站的房证挂失作废,重新补办房证。却迟迟不给原告返还定金,并不赔偿损失,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2,000元及利息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惠宇辩称,我是在买方和中介诱骗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买方也是中介,和万福中介一起压低了房价。我要卖的房子买上就动迁了,因为我不在那长期居住,我问了中介,她说十年八年都动不了迁,所以当时就签字同意卖了,签完合同后,我找朋友调查发现,买方也是中介,而且我的房子马上就动迁了,卖了就赔了,所以我马上联系买方说不卖了,至于我后来办了房证是因为我动迁必须要房证,我就补办了房证。我当时同意退还给买方60,000元,但买方要求我赔偿90,000元,我想他们都是中介,他们是计划好的让我赔偿定金,因为这个原因,我才希望到法庭,请求给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房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17-2号141-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惠宇。2016年5月28日,原告李铁芬与被告郑惠宇在沈阳市铁西区万福房产中介所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诉争房屋出卖给原告,成交价款元,中介费2,000元,定金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崔奎芝作为中介方代表给原告出具了中介服务费2,000元的收条。签订协议后,被告不同意继续出售房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两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2016年5月28日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被告应当及时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迟延履行其义务,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定金,且应双倍返还定金,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00元中介服务费的问题,因为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中介费的数额为2,000元,且中介方已经出具收条确认收取了该笔费用,因为被告的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承担该笔费用,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利息损失的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铁芬与被告郑惠宇于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二、被告郑惠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李铁芬;三、被告郑惠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铁芬中介服务费损失元;四、驳回原告李铁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郑惠宇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群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