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清祥与鞠维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祥,鞠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祥,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武俊萍(系李清祥妻子),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名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鞠维栋,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申请执行人李清祥与被执行人鞠维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